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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英豪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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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钱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?民间借贷举证方法有哪些?

发布时间:2022年12月16日 来源:杭州企业债务律师
[导读]:   张英豪律师,杭州企业债务律师,现执业于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

  张英豪律师杭州企业债务律师,现执业于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
借钱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?

现实生活中,借钱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一直都存在着,即甲向乙借了500万,乙先扣除了利息20万,只给甲480万,这就是借钱先扣利息。这种做法对吗?为你介绍。



  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,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,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。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,减少了借款的风险,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,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,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,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,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二百条规定: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
  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。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,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,那么,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

  知识链接: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

  1、民间借贷可约定利息也可不约定利息

  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

  民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,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,在贷款人催告还款前,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,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。如果经催告后,且贷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,应按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3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

  民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但约定还款期限的,在约定还款期限内,借款人不负支付利息的义务。但是,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,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,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3条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

  2、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

 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




民间借贷举证方法有哪些?

当民间借贷发生纠纷,我们都想着努力解决纠纷,但是并不是努力就可以完全解决。通过借助法律途径解决的,要向法院出示证据,那么在下文为您提供民间借贷举证方法。



  民间借贷在社会上有很强的活力,尤其是在东南沿海一带,由于法律对民间借贷始终处于一种暧昧状态,因此民间借贷产生纠纷,有时不好处理。本文为你提供简单的举证方法:


  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

  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

  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

  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

  二、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


  借款合同、借款协议、借条、欠条、还款承诺书等。


  三、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


 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。


  四、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


 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,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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